本网讯(岑 梅) 2013年8月23日,广西平乐县人欧先荣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999年2月4日,被告人欧先荣与贲定干签订平乐县平乐镇裕丰村委大浪自然村“乌梨坳”山场转包协议书。2012年8月,被告人欧先荣雇请黄日来、何积旺两人到该山场无证砍伐了承包贲定干山场的松树。砍伐的松树是被告人欧先荣与贲定干签订的承包协议范围,但不是贲定干所属松树,而是山地相邻的属于贲国伦所有的松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3亩,林木蓄积量为11.0322立方米,折算材积为6.950立方米,折合人民币4,860.00元。
平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先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承包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先荣犯盗伐林木罪,经本院第二次开庭的补充证据证实所砍伐的林木在其与贲定干所签定的承包协议范围内,但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故应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先荣已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人民币15,000.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赔偿情况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此,该院而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