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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人被撒石灰粉伤眼 侵权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23 10:21:54
本网讯(李鹏)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侵权人郭某赔偿受害人肖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原告肖某与被告郭某系邻居关系。一日,郭某在门口的大树下纳凉吃饭,并和周围的邻居在一起闲聊。此时,两个淘气孩童正好在旁边追逐打闹,不小心将郭某的碗打翻在地。顿时,郭某火冒三丈,上去一脚踢到那个小孩屁股上,小孩瞬间疼的哇哇大哭起来,小孩的母亲闻讯赶来,看到小孩哭的伤心便上前与郭某理论,郭某声嘶力竭,当然不甘示弱,吵着吵着便动起手来。同在旁边纳凉的肖某见状便上前好心劝架,将气势汹汹的郭某与对方拉扯开来。不料,此时的郭某却认为肖某有意袒护对方,转移了进攻目标,抓起路边的石灰粉,一把撒向肖某的眼睛。肖某瞬时感觉眼睛灼痛难忍,在简单清洗后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事后,肖某多次找郭某协商赔偿事宜,均被郭某拒之门外。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的邻里关系,承办法官曾多次与被告做思想工作,希望能调解此案,但被告坚决一毛不拔。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正义得以伸张。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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