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艳芳) 帮朋友垫付车祸赔偿款,朋友无力偿还债务且不向保险公司追偿,男子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代位权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偿付原告唐拥人民币306425.70元,第三人傅之应偿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6月3日11时30分许,傅之驾驶赣DE018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孟定贺海桥以南艾叶大道施工建设地倒车准备卸沙石料,在倒车过程中碾压该施工工地工人刘申,造成刘申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傅之与死者刘申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同年6月9日刘申妻子李花委托项目部与傅之达成赔偿协议,由傅之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1万元。因傅之无钱支付,便由唐拥代为垫付。傅之的赣DE0181向被告人民财保新干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1日止。唐拥代傅之付清赔偿款后,傅之一直未向人民财保新干支公司索赔,经催促无果。为此,唐拥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定性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傅之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肇事车辆赣DE0181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双方存在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事故发生后,刘申的亲属直接向侵权人傅之索赔,在傅之付清受害人赔偿款后,即取得向人民财保新干支公司索赔的权利,但傅之一直怠于行使此债权,导致唐拥的权益受到损害,故唐拥可依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傅之的债权。傅之与刘申亲属达成的赔偿金额,已超过法定的赔偿限额,其超出部分应视为其自愿给付,本应返还给唐拥,现唐拥仅要求傅之返还5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