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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精神疾病久治未愈 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3-08-26 10:08:50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中年女子蓝爱花,其丈夫韦志屯患精神疾病后经常神志不清,长期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久治未愈,为此其起诉要求与韦志屯离婚。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蓝爱花与被告韦志屯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蓝爱花与被告韦志屯于1993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94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1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韦克红。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被告精神开始出现异常,经常无缘无故追赶、打骂他人、用石头砸他人房屋。因经常遭被告打骂,原告外出务工至今,多年不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患精神疾病后经常神志不清,不能劳动,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至今尚未治愈。

    2010年,原告蓝爱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韦志屯离婚,后因故撤回起诉。2012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因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3年3月25日,原告蓝爱花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韦志屯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蓝爱花与被告韦志屯离婚;二、原告蓝爱花每月支付被告韦志屯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给其监护人韦克红,自2013年5月起支付至韦克红结婚止。

    对于上述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双方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儿子韦克红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其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愿意承担监护、照顾被告的责任,原告亦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准予原告蓝爱花与被告韦志屯离婚;原告蓝爱花于每月28日前支付被告韦志屯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给其监护人韦克红,自2013年5月起支付至韦克红结婚止。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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