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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庭拮据挪用单位资金 自首退款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23 10:28:37
本网讯(孙海雷 孙青霞)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射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因小孩上学、父母生病,家庭生活颇为拮据,正巧此时浙江某公司因业务往来向陈某所在公司出具了银行承兑汇票,陈某料想,此项业务是自己经手,便掩人耳目,将该业务单位支付的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35812.5元归其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3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计人民币135000元。在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又退出赃款计人民币81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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