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红) 八零哥小王酒后“撒欢”,光天化日殴打辱骂他人并咬掉别人半个手指节,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酒醒后小王追悔莫及,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3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鄢陵县安陵镇南关转盘附近先拦截一辆红色出租车对司机辱骂,后又拦截被害人孙某驾驶的白色面包车,对孙某进行辱骂,用腰带摔打该车辆,在二人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孙某的左手食指末节咬掉半个指节,经鉴定伤情为轻伤。又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殴打,造成周某左膝关节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公安局民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王某还用脚朝警车上跺了几脚,后被多名民警制服,当场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自愿认罪,且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28000元,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