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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消遣起争执 持刀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21 10:13:08


    本网讯(毛伟 周婷)  打牌本是为了消遣,一男子打牌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怀恨在心,竟然上街买了一把菜刀,然后纠集自己的两个朋友将他人砍伤。2013年7月19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叶松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华在铅山县河口镇永恒台球室打牌时与被害人费某发生争执。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华在河口镇古镇街一家五金店购买菜刀,后纠集被告人叶松及其朋友“小朱”(另案处理),三人一同来到永恒台球室用菜刀将被害人费某的头、手、脚部砍伤,并在作案后将菜刀丢弃在虹桥乡的一条河里。经鉴定,被害人费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华、叶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法,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归案后提供同案犯叶松的相关情况,并通过其家属规劝叶松投案自首,后叶松在被告人陈明华的家属陪同下投案,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松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民事部分得到赔偿,被告人叶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松曾因犯盗窃罪在2011年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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