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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入狱不悔改 惯犯男子疯狂盗窃再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3 14:34:16
本网讯(向星州) 一男子先后3次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可是监狱生活并没有让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为了赚钱,其又疯狂盗窃他人财物。日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都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于都良从乐业县往凌云县加尤镇方向,由于没有钱用,又打起了盗窃他人财物的主意,打算盗窃他人的黄牛出卖要钱。当日19时许,于都良发现加尤镇百陇村百陇屯“大桥边”(地名)附近的田间有一头大母牛、一头小公牛、一头小雌牛(总价值6720元),便产生盗窃这三头黄牛的念头。当日21时许,于都良到田间将三头黄牛赶往公路,并装上自己开来的正三轮摩托车将三头黄牛盗走,之后将盗得的三头黄牛出卖给一陌生人,获得赃款4300元。 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于都良从乐业县到凌云县加尤镇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3时许,于都良发现加尤镇下伞村伞里屯林都山家的牛栏里有一头母黄牛和一头小公牛崽,便解开牛栏门闩进该牛栏,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牵出母牛(价值2200元),将母牛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母牛退还给失主。 另查明,1994年7月被告人于都良因犯盗窃罪被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又因犯盗窃罪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再犯盗窃罪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黄牛五头,价值人民币89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都良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都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凌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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