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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牧场“顺手牵牛” 三名盗牛贼均被罚领刑
发布时间:2013-08-23 10:48:04


    本网讯(莫小辉)  盗牛贼先联系好收牛老板,然后到山头上把村民正在放养的耕牛赶上等候在公路边的货车上,直接拉走以便变卖获利,没想到钱还没有拿到手就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近日,广西富川瑶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金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明权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宋联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徐金胜、欧明权、宋联成与陈荣庭、潘照军、明冬吉在一起时商量偷牛来卖,并由明冬吉联系买主。2013年4月29日晚,明冬吉(另案处理)先联系好收牛的老板邱宝志(另案处理),24时许,被告人徐金胜、欧明权、宋联城伙同陈荣庭、潘照军(均另案处理)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木江村后狗脚岭山顶上的猫儿冲,将被害人岑秋龙、岑月松放养在山上的水母牛两头、小牛仔三头赶下山,因有两头小牛仔赶不上邱宝志开来的货车,五人只将两头水母牛、一头小牛仔赶上货车。随后被告人徐金胜、欧明权跟随邱宝志的货车到平桂管理区望高镇拿钱,在望高镇三叉路口,被告人徐金胜、欧明权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同年5月31日,被告人宋联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五头牛折合人民币2950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的五头牛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金胜、欧明权、宋联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了盗窃行为,均为主犯,应按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联城与被告人徐金胜、欧明权相比,宋联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宋联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金胜、欧明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盗窃水牛为生产资料,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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