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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歪道取财 八次盗窃他人财物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3-08-23 14:31:09


    本网讯(向星州)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1995年出生的年纪轻轻,却不思进取,不用双手勤劳致富却做梁上君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日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姜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贾成夫妇在自己家里开了一商店经营百货生意,收入可观。2013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姜中东看见邻居贾成夫妇外出赶圩去订货,且大门也没有关好,于是便产生盗窃商店财物的念头。趁贾成夫妇走远周边无人之机,被告人姜中东即推开贾成家的大门进到屋里,但看见贾成家用做商店的房门锁住了,被告人姜中东便选择从该房门上的窗户爬入商店盗窃,然后窃取了商店内的部分现金和红塔山香烟。2013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姜中东又瞄准贾成家无人之机,再次到商店行窃,也因大门被锁住无法进入,其便转到后门,看见后门的门缝距地面较宽,便伸手进去,把门后的插销往上推,将门打开,又从商店门上的窗户爬进商店,盗走商店内的部分现金和红塔山香烟。此后被告人姜中东又采取同样的手段于2010年3月14日、3月18日、3月22日、3月27日、3月30日、4月4日六次进入贾成家商店盗走部分现金与香烟。2013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姜中东又进入贾成家商店欲实施盗窃时,被贾成的妻子李树发现而逃离现场。贾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姜中东被抓获。经查实,被告人姜中东前后八次从贾成家商店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180元和红塔山香烟7包(折价人民币58元)。被抓后,被告人姜中东的家人主动到贾成家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8元,得到贾成一家人的谅解,而且被害人贾成向法庭提交要求给予被告人姜中东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中东因一时贪念,先后八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中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中东归案后,能当庭认罪,积极主动退赔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失主的谅解,并接受财产刑的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凌云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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