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壹铭 牛聪健) 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多次入室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张某是社会长期闲散人员,因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产生盗窃念头。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3日,三日内入室盗窃5起。2013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用断线钳子将海拉尔区铁路小七超市门锁剪断,入室盗窃现金1400元,红酒两瓶。4时许,又潜入美味饭店盗取移动手机一部。1月2日2时,被告人张某用断线钳子将炸酱面馆门锁剪断,入室盗窃现金288元,黄金项链一条。4时许,被告人张某用断线钳子将海拉尔区一补习班门锁剪断,入室盗窃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后得赃款1600元。1月3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用断线钳子将海拉尔真香饭店门锁剪断,入室盗窃冬虫夏草香烟八盒。被告人张某盗窃作案五起,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97元,盗窃现金1688元,合计折合人民币538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的赃物,黄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保暖袜十二双。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一小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家属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前科等情况,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