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借款11万不还称醉酒后“被写借条”
发布时间:2013-07-22 10:13:36


    本网讯(罗彩萍)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武宣县男子张高明却是一直未还,面对三张借据称是酒后“被写”。2013年7月22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高明归还李志勇借款人民币110000元。

    张高明和李志勇原是好朋友,两人经常一起喝喝小酒谈谈人生,2012年3月,由于资金周转紧张,张高明分别三次向李志勇借款共计110000元,借款时俩人未约定有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多次催告,张高明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志勇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高明立即归还李志勇人民币110000元。

    为证明自已的主张,李志勇向法院提供了张高明写下的三张借条,证实张高明向自己借款的事实。

    面对三张借条,张高明辩称只借过李志勇40000元,并且已经分四次归还了28000元,其他两张借条是在自己喝醉酒的情况下写的,是朋友之间开的玩笑,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之后自己并不清楚写有这两张借条,对自己的辩解张高明均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并且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案件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