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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自行车转弯撞上货车身亡 家属获赔
发布时间:2012-12-18 10:03:56


     本网讯(覃兆华)   男子骑自行车行经转弯路口,因没有注意往来车辆,在转弯路口处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黄浩、李彩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15697.90元;被告李超哲应赔偿原告黄浩、李彩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0342.24元(不包括被告李超哲已经支付的21000元)。

    2012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梁威尚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李超哲的货车在路上行驶,适遇受害人黄喆驾驶自行车由转弯路口驶出,双方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货车左侧车身与自行车前轮及右侧车把发生碰刮,造成受害人黄喆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被告梁威尚、黄喆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喆受伤后先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7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共住院1天,用去住院治疗抢救费5657.90元,其中被告李超哲支付4000元。被告梁威尚的过失行为造成两原告因失子的巨大精神创痛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经交警部门多方调解,被告梁威尚、李超哲以无钱为由不愿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因得不到赔偿,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威尚、被告李超哲连带赔偿原告202370.6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5657.90元。

    经查明,原告黄浩、李彩瑕分别是受害人黄喆的父亲和母亲。被告梁威尚是被告李超哲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后,被告李超哲将18000元交给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医疗、丧葬、火化、赔偿费等,其中原告在该交警处实际领取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401268.30元。本次事故造成黄喆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由被告梁威尚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10000元为宜。因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共115697.90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85570.4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梁威尚、受害人黄喆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双方按照6 :4的责任比例分担为宜,即由被告梁威尚负担171342.24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梁威尚在本次事故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被告李超哲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李超哲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000元、丧葬费17000元,被告李超哲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0342.24元。综上,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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