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惠铭) 近日,临澧法院审结了一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某服装店向被告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400元。
2012年7月9日,被告张某招聘到原告某服装店担任导购员,双方约定工资计算方式为底薪加提成,导购员的底薪为1200元。工作月余后,张某被提拔为领班,底薪为1300元。2013年4月6日,店长要求张某担任副店长,张某认为担任副店长后其它工作繁杂,可能影响提成工资,表示不愿担任,双方随之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要求原告支付二个月工资后离开,原告未允。2013年4月8日,张某向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服装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 200元,补缴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等。2013年6月3日,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 400元的仲裁请求。某服装店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 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的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用工主体,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后,由一般服装销售导购员提拔为领班,并拟任副店长,双方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且被告工作时间已长达9个月,并非短期性、临时性、一次性的提供劳务关系,故双方之间属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以被告未提供失业、再就业证明无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为由不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不能免责,据此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