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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压死人 死者遗腹子通过亲子鉴定获赔48万
发布时间:2013-08-13 11:46:34


    本网讯(刘亮)  黄一朋在石场工作时不幸被货车碾压身亡,两个月后,其女友生下一女孩,如何证实女孩是黄一朋的亲生女,她能否获得赔偿?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一起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生命权纠纷一案,死者遗腹子通过亲子鉴定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肇事司机、雇主、车辆挂靠公司共赔偿48万元。

  2010年7月13日中午11时30分,承包田阳县那坡镇李萍石场矿石开采的黄一朋因要放石炮开采石片,为确保石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黄一朋叫被告韦江驾车离开石场躲避,当被告韦江在倒车时没有注意站在其驾驶的桂A69550货车后面的黄一朋,致使其驾驶的货车碰倒黄一朋,黄一朋被韦江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黄一朋受伤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黄一朋受伤后,经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13日下午12时40分死亡。

    2010年9月27日,黄一朋同居女友黄雪生育一女孩,取名黄念苹,2010年9月28日,黄念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1月3日,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黄念苹与死者黄一朋及黄雪进行亲子鉴定。2010年11月9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0]物鉴字第411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黄一朋、黄雪与黄念苹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桂A6955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南宁市宏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梁丽波。被告梁丽波雇请被告韦江为其驾驶桂A69550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营运。桂A6955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交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10年2月24日至2011年2月23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韦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方过错作用导致事故的发生,黄一朋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韦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予以支持。被告韦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损失合理部分由被告韦江赔偿。

由于被告韦江受雇于被告梁丽波,被告梁丽波是雇主,被告韦江是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韦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雇主被告梁丽波承担,被告韦江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南宁市宏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桂A6955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同意桂A69550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其名下经营,其负有管理职责,由于疏于管理而致事故发生,其应与被告梁丽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2000元;被告梁丽波赔偿原告359741.56元,被告韦江与被告南宁市宏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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