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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判方式改革后民事办案法官须具备的素质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8-20 09:02:42


    “打铁还需自身硬。”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和实施者,其审判执行队伍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成效。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实际,人民法院应大力培育法官的品质,重点解决忠诚和能力、自律和司法公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制度变成责任、责任变成行为、行为变成本能,树立清正廉洁、从严管理、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笔者通过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后认为,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此提出来与同仁们共研。

    一、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

   (一)忠诚可靠。忠诚可靠是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做好工作的第一位要求,做不到忠诚可靠就失去了工作的灵魂。1、忠诚信仰,做到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2、忠诚岗位,就是接受任务不讲条件,落实任务不打折扣,全面履行岗位职责。3、忠诚责任,就是承担责任不推诿扯皮,担当责任不争功诿过,敢于负责。4、忠诚纪律,就是要敢于同一切违纪行为较真、叫板,不拿纪律送人情、不拿纪律搞特权,带头严明政治纪律。5、忠诚原则,就是要不拿原则换筹码、搞交易,不拿原则办私事、捞好处,做到头脑要清、是非要明。

  (二)公道正派。公道正派是民事案件办案法官最重要的政治品质,最基本的是要突出做到“三公道、三正派”。1、思想正派、用权公道,就是不见风使舵、不人云亦云、不随波逐流、不看脸色行事,以事业立身、靠实绩进步,做到政治上明白、工作上清白。2、作风正派、办案公正,就是要心底无私、坦坦荡荡,处事公平、一把尺子衡量,不偏亲向友、不厚此薄彼。3、行为正派、处事公道,就是要忠厚直率,不圆滑、不世故,一碗水能端平。

    (三)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民事案件办案法官神圣使命,就是要求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在执法办案中态度坚决、敢于斗争,必须做到“三敢三不”。1、敢于动真碰硬不手软,不怕压力,不惧危险,不为诱惑所动,决不让任何违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2、敢于依法执法不徇私,执法面前不讲私情、不搞选择,爱憎分明、刚正不阿,真正做到对违法问题“零容忍”。3、敢于一身正气不姑息,案件中不明之处查不清楚不放过。

  (四)严格保密。严格保密是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履行职责必备的基本功,必须把一切涉及案件当事人秘密的工作都关进责任的“保险柜”,要过好“四道关”。1、过好“亲情关”,对待亲友守口如瓶,不无意流露,不信口开河。2、过好“打听关”,对待同事公私分明,不通风报信,不走风漏气。3、过好“说情关”,对待上级能顶住压力,不讨好,不迎合。4、过好“诱惑关”,对待涉案部门和当事人要守住底线,不被收买,不当“内鬼”。

  (五)从严执法。民事案件办案法官不仅要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而且要担当好维护纪律的岗位职责,必须做到“两从严”。1、从严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2、从严教育,敢教育、敢于自我批评、改进不足,做到自省、自查、自警。  

  (六)真心为民。群众路线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就是党的利益。民事案件办案法官必须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三贴心”。1、贴心服务,坚持司法服务群众,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让群众满意。2、贴心依靠,坚持一切依靠群众,全力支持群众参与司法审判。3、真心维护,坚持一切为了群众,真心审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勤恳耐劳。勤劳任事,不怕苦、不怕累、不攀比,任劳任怨,甘当“老黄牛”,一心扑在工作上。勤勉共事,不投机取巧、不耍滑头,谦虚谨慎、互相帮助,把院党组交办的事办好,把通力合作的事做成。勤奋干事,业务娴熟、精益求精,对标一流、知难而进。

  (八)细微周密。细节决定成败。细微周密是成事之本和作风过硬的具体体现。细微周密就是要求民事案件办案法官树立做事理念。重细节,凡事精细、精致、精到,从细处着眼、小处着手。有方案,吃透“案情”、熟悉“民情”、掌握“实情”,以精准的方案推动实现预期的办案目标。有效率,工作提速、办事提效,做事上心细心,落实专心用心,坚决杜绝办案拖拉、审判效率低下。凡事有交待、有落实、有结果,反馈及时、报告迅速,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九)法律知识广博。做到。善于学习,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决摒弃“不爱学、不愿学、不真学”的不良学风。善于思考,做到深刻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善于实践,做到学以致用、破解法律难题、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工作。四是善于创新,就是打破常规思维,突破条条框框,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大胆探索。

    二、新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民事案件办案法官素质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分析,审判方式是与诉讼价值目标相关联的,是诉讼价值的要求。作为民事诉讼的裁判官的民事案件办案法官,既要从事实的角度适应审判方式的要求,以掌握、驾驶和运作新的民事审判方式,又要在新的民事审判方式中实现诉讼价值。这就从应然的角度对法官提出了要求。新的审判方式对民事案件办案法官素质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要有公正的品格。公正品格是对民事案件办案法官这一社会角色要求,公正品格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公正的角色意识,2、公正的审判行为。法官的公正品格是必须的。可以说,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不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案件事实能否查清,都取决于法官能否公正地进行职权并公正地适用法律。这种审判方式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新的审判方式把法官定位为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者的地位,案件事实的查清主要通过当事人的辩论,即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实现。对此,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公平地尽量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保证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职权调查或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调查时,也应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地位,公正地进行调查,特别是公正地让双方当事人质证,认真听取他们的辩论意见,作出公正的判断。消除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任意性和滥用审判权的现象,树立法官依法审判的公正形象。

    (二)要有较强的法律认知能力。民事案件办案法官的法律认知过程是遵循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过程。从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出发,作为法官认知对象的案件事实并非是纯客观的事实本身,因为诉讼中再认的是时过境迁的冲突事实,要让这些事实重新呈现在法庭上,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合理的证明活动,由此才有可能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首先,法官对事实的认知活动就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而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证据和收集、提供、审查和判断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其次,法官对纠纷的最终裁判也是由法律调整的,法官必须严格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认识活动。也就是说,举证责任的履行、质证、辩论的进行和审查、认证、作出裁判等一系列对案件的认识的手段和途径,违背程序,就有可能导致法官认识上的偏失和公正权威性的毁损。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权,由诉权产生认识上的权利。因此,法官的认识受当事人诉权的制约。法官在法律、程序和诉权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法律的适用、程序的推进、诉权的行使都是在法官的能动主持和指挥下实现的,认识也应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和发展。首先,法律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而案件则是具体、复杂的事实存在,如果法官不能能动地随着审判程序的进行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适用法律,也就不能达到个案的公正和效率。其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本身存在漏洞,需要能动地理解和运用,这里法官对法律能动地理解和适用就成为法官认知能动性的重要体现。法官既要遵守严格程序,但法官对程序的运用也不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诉讼是具体的,可能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需要法官能动地运用和调整程序来合理地迅速地处理,使程序更有效地为诉讼的目的服务。第四,当事人的诉权受制于多种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法官认知如果仅消极地适应诉权,或者消极无为,或者被当事人的陈述牵着走,造成认识的盲目性。可见,法官认知能力的主动性贯穿在法律性、程序性和诉权制约性之中,是法官认知能力系统的重要要素之一。最后,新的审判方式把法官认知能力的能动性主要落实到主持和指挥诉讼及释明权的运用以及对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上,这就对我国法官提高认知能力水平提出了既是传统的又是崭新的课题。过去审判方式下,法官的主动性可谓极度膨胀,采用纠问及调查取证的方式来体现和实现认知的能动性;而新的审判方式把法官认知主动性的发挥正确定位在裁判者的位置上。这就要求法官在更高的层次上发挥其认识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审判的高效率和实体公正。

    (三)法官要具有更高的诉讼指挥能力

    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照职权而操作的权能,是法院职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旧的审判方式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除了通过开庭审理外,还可以通过庭外调查,向领导汇报来实现。

    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庭审程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其要求,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法院的认证都必须在庭上进行,为了保证程序顺利有效地进行,法官必须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合理、正确地行使指挥权。这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在庭审中应具有指挥当事人进行合理有效辩论的能力。包括当事人之间对事实的辩论,也包括对纠纷的过错是非责任进行辩论。在庭审中,他们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把责任推给对方,或者陈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虚构某些事实或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辩论的是事实问题,法官应具备根据证据的相关性、有效性、真实性等规则指挥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的能力。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法官应当行使指挥权予以制止,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其次,法官应具有恰当地行使阐明权的能力。阐明权是新的审判方式增加的一项审判权,是法官在主持庭审中发挥诉讼指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意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争议焦点不明确时,法官为了明了诉讼关系,可以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及法律上的事项进行发问并促其证明。但在庭审程序中如何正确行使阐明权,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什么时候向当事人发问,如何问,问什么,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公正意识。阐明权用得好,可以及时明确当事人的争点,推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的效率和公正;如果阐明权被滥用或不当行使,则会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审判天平的倾斜。

    结语

    我们从新的审判方式对法官素质提出要求,法官的素质除了这三点外,还需要具备独立的意识,节制、谨慎、坚韧的品质,在新的审判方式中,法官素质构成是多方面的。实现诉讼公正和审判高效率是关键。然而,有了一项好的制度不等于就能创造出一种好的结果,好的程序还须好的法官去运作才能达到其应有的功能。因此,提高法官素质,对于贯彻和推进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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