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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行使审判权面面观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3-06-27 11:03:15


    随着全社会权利意识的增强,司法公正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需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面对严峻的形势和迫切的任务,人民法院有必要从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入手,重塑司法公信力。

    一、公正行使审判权要体现“纠正性正义”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地解释为“不偏袒”。《说文解字》对“公正”的理解是:“公,平分也”,“正,是也”。这里,显然是将公正作为一种应当的价值取向,视为一种“不偏不倚”的行为。对于审判权,可以朴素地理解为:公正是一种排队的规则,有人违反规则“插队”了,审判行为就要将这个“插队”的人揪回正常位置,把挤占别人的时间、利益和机会归回原位,而不问这种“插队”是“权力型”的还是“体力型”的。这种恢复正常规则或秩序的行为是后发的,具有明显的纠正性。这种纠正就是运用审判权这种公权力找回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纠正行为同样需要以“公”为核心,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公信”。我个人的理解是:公正是旗帜,公平是基础,公开是保证,公认是表现,公信是结果。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和纸面上,而应通过公正的行为或状态,让公众对法院的公正司法予以充分认可。

    美国右翼学者诺齐克在谈论“社会正义”时,曾提出过著名的诺齐克正义三原则。他认为,只要一个社会能满足“获取的正义”(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转让的正义”(自愿转让利益)、“矫正的正义”(国家保证获取和转让的利益合乎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就算符合“公平和正义”。但在种种关于“正义”的看法中,大部分的左翼思想家还是认为诺齐克的正义三原则是标准最低的一种,如果一个社会连这三原则也达不到,这个社会的不公不义就非常严重了。对掌握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来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坚守“矫正的正义”的最后防线,这种通过审判的矫正也是公正的回归。

    在西方国家,法律的象征通常是双眼被布蒙住、一手拿天平、一手握宝剑的正义女神阿斯特莉雅形象。蒙住双眼表示拒绝诱惑、威吓和感情牵绊,无私无畏地公正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力。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法官最早是以獬豸为图腾。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俗称“独角兽”的神兽,独角兽“能触邪佞”,“触不直者”,“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可以看成是中国法官的图腾。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基本要求就是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做权力的附庸,不做金钱的奴隶,不做人情的奴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让每个案件上都感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是当前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审判这种“纠正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纠正性的利益再调整、再分配,需要操作者具有勇气、具有能力、具有力量。所以,人民法院迫切需要从公正行使审判权入手,找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走出司法公信力低迷的困局,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二、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意义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怪现象,国家强大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了,但人民群众的抱怨却越来越多了,社会矛盾却越来越激化了,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公正缺失了。有人损害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却不能得到有效的纠正,所以社会上才出现的仇官、仇富、仇警等不正常现象,这些仇视实质上是仇“不公”。仇官、仇富是因为有人违反公正规则攫取了不当利益,仇视司法机关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将这些不公正行为予以纠正,甚至是做了为虎作伥的事情。对于社会底层的群众来说,流传着“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的说法,还出现一些“信力不信理”的暴力解决纠纷现象,更有甚者,司法机关出现的冤假错案,侵害的都是弱势群众的权益,冤假错案经过媒体的炒作,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伤害,正如冤案受害人佘祥林所说:“身边所有的案件,跟法律没有关系,法律是法律,但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在中国,法律只是文字而已”。之所以公众对司法如此失望,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产生了怀疑,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双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诉求多元化给社会公平带来的诸多难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彰显了我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平的决心,这也是对当前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力回应,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好事。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否“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快捷、受尊重的官司”,是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司法的“试金石”。不但权利与义务失衡的裁判结果是不公正,诉讼成本让人民群众不堪重负的公正也是不公正,人民群众在诉讼中不能得到尊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迟来的公正更是不公正,因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现在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诟病最多的除了裁判不公,就是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过高的诉讼成本,再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受到尊重。有的法官作风有问题,态度蛮横无理,让群众对法官能否公正行使审判权产生了合理怀疑,也对人民法院能否平等保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合理怀疑。现在全国上下正在圆的“中国梦”也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无从实现中国梦。所以,人民法院应围绕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个核心,改进审判工作,改善司法作风,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公正司法,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关切和期待。

    三、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及制约因素

    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大体可以分为内外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内部的原因,有法官素质、审判作风、廉洁自律、工作体制、工作效率等因素;二是法院外部的原因,有法治文化传统、法院地位、司法环境等因素。要确保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要从加强自身建设做起,从法院工作大局着眼,克服这些内外因素的困扰,在行使审判权时要做到“四公”:实体上公正、程序上公开、机制上公允、结果上公认,从而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打造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度、对法院的信任度、对审判的认可度,让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的实现。

    首先,实体公正是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要千方百计确保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公正。法官审理、执行每一起案件,都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公正无私,不循私情,不为金钱、人情、权势所动,让公众在每个案件上都感到公正的存在,让办案的每个环节都体现出公正。不但法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的,还要同时表现在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公正上,还要体现在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的优质高效,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从加强对结果管理入手,加强审判绩效管理,不但考核“绩”,还要考核“效”,实现“质”和“效”的有机统一。二是要从加强过程管理入手,搞好庭审和裁判文书“双评查”活动,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再就是要搞好涉诉信访工作,将信访纳入法律解决的轨道,尽量减少无序信访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

    其次,程序公正是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手段,要以规范管理促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样需要强有力的内外监督。要确保司法公正,对法院内部来讲,要建立以公开促公正的机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实体公开力度、程序公开力度和审务公开力度,提高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全面落实证据公开、裁判结果和依据公开等制度,逐步拓展审务公开范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推动司法工作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要善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公开水平(如像快递业务一样实现审判进程的可查、可见等)。对于法院外部司法环境来讲,要有接纳监督的胸怀,正确对待内外监督。对于来自党委、人大、检察院、政协、媒体等方面的监督要理性对待,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为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做到公允、科学、严谨,为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证。群众最痛恨的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如影相随,是贬损司法公信力的大害,而这些问题很多是机制上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审判权正确规范运行,在工作机制上符合审判工作规律,解决制约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审判管理要做到公正、恰当、合理、顺畅,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建立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工作机制,将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健全的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机制严格依法运行。二是健全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杜绝独任审判员权力失控的现象,杜绝合议庭“参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杜绝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负责”的现象。三是健全倒查问责机制,严明审判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让办案有瑕疵的法官得到应有的追究,用严明的处罚以儆效尤。四是减少行政化色彩,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和司法政务制度,保证审判岗位的优胜劣汰,也确保司法权不受非法干涉。通过以上措施,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体系,加大违法审判的成本,让司法不公无从产生,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

    最后,公认是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促进,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同。公正行使审判权不但要靠法官的努力,还来源于公众的认知,所以法院不但要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还要让这种公正得到社会的认同,提高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民本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做到亲民、爱民、便民、利民、护民,落实司法救助措施,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人民司法的温暖,从而对审判工作予以认可。二是在审判过中法官要正确行使释明权,做好诉讼风险提示、权利释明、庭前沟通、判后释疑、息诉罢访等工作,把辨法析理贯穿审判全过程,增强人民群众的对审判的了解和理解。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打消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疑虑,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可度。三是加强司法民主,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等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求,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了解、认同和信任。四是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让外界了解法院,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让群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积极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努力减少负面报道的不良影响。

    四、对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是人民法院的灵魂,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如把司法公正看到一座大厦,就需要将每个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个案做为“砖瓦”来堆砌,而法官就是建造这座大厦的工程师和“泥瓦匠”。法官做为行使审判权的实际操作者,要实现审判的“纠正性正义”,就要敢于面对既得利益群体的挑战,把公正司法做为最高信仰,甘做维护司法公信的铺路石,其追求公正应当发乎于心,践行于行,彰显于形,做到常怀公正之心、常为公正之举、常树公正之形,要坚持内外兼修,将公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展示于外,这样法官的公正的口碑才叫得响,公正的形象才立得住,才是把握住了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真谛。

  首先,法官要树立公正之心。“形”决定于“行”,“行”发乎于“心”。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法官的公正理念皆归于心,心正了,人也就正了。反之,法官的私心就会膨胀起来,道德就会起茧,精神就会麻木,自然就会漠视公正了。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贵在塑造一颗“公正之心”,树立维护社会公正的自觉和自信,敢于和善于面对并化解审判中遇到的诱惑和困难。法官要注重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让公正司法成为成为一种自然、一种必然,从而形成一种自律、一种共识、一种追求,让公正司法成为法官职业的应有之义。

  其次,法官要常为公正之举。对于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来说,不仅要有正言,关键还要正行。法官要通过审判实现合法权益的回归,既面对既得利益者的挑战,又面对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所以,要善于将公正当作一面镜子,把金钱、人情、权势等诱惑“摆”进去,对照这面镜子,也来个“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照出自己的差距和不足,随时矫正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做到“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所以,法官不但要自觉提高道德修养和司法能力,还要有容纳各种监督的胸怀,时刻调整自己行使审判权和轨迹沿着公平正义的轨道运行,以实际行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法官要常树公正形象。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法官来说,要对公正心存敬畏,做到清正廉洁、甘于寂寞、独善其身、洁身自好,在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纠正性正义”时,不但要静心,还要善于塑形。法官要坚持“忠诚、为民、务实、清廉”的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养成良好的司法作风,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不但要秉公执法,还要文明办案,用公正的司法个案和清正廉洁的形象来取信于民,通过公正行使审判权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从而影响社会,辐射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五、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措施

    打铁还须自身硬,人民法院要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就要打牢“公”的基础,打造“信”的内核,让公平正义贯穿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渗透到审判工作的每个细节,体现在审判工作的每时每刻,从而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要达到以上目标,不但需要法院内部的不懈努力,还要全面提高适应乃至改造环境的能力,解决影响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外部环境问题。人民法院应通过苦练内功,坚持能动司法,对内加强自身建设,对外减少外部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困扰,努力做到“四自”:即理念和定位上自知,法官队伍建设上自立,法官操守上自律,职业保障上自强。通过自知、自律、自立、自强,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揭开公正司法的新篇章。

    首先,在理念和定位上做到自知,思想和行动符合法院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要准确,在工作理念要清楚。一是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在工作理念上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同频同振,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维护党和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做到思想上同心,行动上同力,目标上同向。二是应在法院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以行使审判权的形式搞好法律服务。有人说法院是“法”院,这个“法”是办法的“法”,而不是法律的“法”,就是反映了法官工作方法错位、越位的现象。虽然法院在应对涉诉信访和网络炒作时有无奈之举,虽然法院在法官权利和经费保障方面有不少困难,但这不能成为法院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越权办案的理由。三是要将司法为民做为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着重点。俗话说“公道在于人心”,审判工作中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转变理念,打牢基础,改进作风,延伸服务,要创新强化调解、辩法析理、执行威慑、化解信访的机制,卓有成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民性。四是法官要对自己的角色有准确定位。我个人对“法院干警”的提法很反感,法院工作定位不是“警”而是“审”。法官的形象贵在中立,能动司法不是主动司法,更不是为某个利益群体司法。法官不能为了经济利益从事与审判无关的“警”事,再不能像过去一样再让别人当警力来使唤。服从大局没有错,但不能干与审判不相干的事,做有损法院形象的事情,不能像过去那样用自己的审判权为政府、企业搞所谓的“服务”,用损失法官的公正形象来换取一时的利益,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公正、中立、无私的社会形象,而不要让群众把法院看成某些机关的“工具”,从而怀疑法院能否公正行使审判权。

    其次,在队伍建设上要自立,打好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智力基础。大政方针确定以后,人就成了决定性的因素。无可否认,现在法院的地位和公信力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形势要求法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提高抵防御各种压力和各种风险的能力。法官要有崇高的理想和勤勉的品质,磨炼出公正司法的意志和力量。一是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要有水的品质,做到“利万物而不争”,做事先做人,从做一个好人做起,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用个人魅力赢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二是要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着重提高“五个能力”:即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法官不但要有智商、情商,还要有应对新媒体的“媒商”,以提高抵制“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的能力,提高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三是要炼就好的作风,要强化民本意识,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高度重视形象公正,把严格规范的要求落实在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细节中,解决立案难、审判不公、执行难、再审难、涉诉信访、网络炒作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难题,以优质的服务取信于民,以严谨、文明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四是要有抵御压力和风险的能力。法官是“三高”职业,在职业高尚的同时,也要面对“高压”和“高危”,现在案多人少、培训不足、不当干预等影响公正司法问题很突出,法院要创造条件舒缓法官的工作压力,规避法官的职业风险。法官要善于抵制不良诱惑,对职业风险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成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法官也要善于自我调节,缓解来自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为公正司法提供身体和心智上的保障。

    再次,在职业操守上要自律,建立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廉政公信机制。“公生明,廉生威”,如果法官不能公正廉洁,必然对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严重伤害。所以人民法院要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一是要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司法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二是要加大问责力度。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条规,让握有审判权的人不敢触制度的“高压线”,让少数害群之马不能损害法院的信誉。三是健全法官自我约束机制,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内外兼修,廉洁自律,树立人民法官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这样,通过健全“不想为、不能为、不必为、不敢为”的工作机制,排除人为因素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干扰,切实预防和整治司法腐败,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最后,在职业保障上要自强,为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强力支撑。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有各方面的保障,也像其他社会产品一样需要“维护”和“保养”。所以,要从顶层设计、职业保障、物质保障到外部环境,为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强有力的全面保障。一是要有决策机制上保障。法院要加强决策环节的信用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民主化,坚决杜绝决策的失策和失信,让每项决策都符合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让每项举措都深得民心,而不是捞政绩的“花架子”。二是确保法官职业尊荣和职业保障。法院要对法官做到思想上关心、学习上帮助、工作上支持,让法官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切身感到法官职业的尊荣,打造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心,更好地点燃激情、提振精神、拼搏进取。三是要通过优化执法环境加以保障。应当承认,法官在办案中面临很多干扰,尤其是那样“变味”的监督、无理信访的纠缠和网络暴力的侵袭,所以法院应旗帜鲜明地为法官的公正司法撑腰。可以想象,连自己权益都得不到保护的人,何以奢谈保护他人权益;一个连自己都独立不起来的单位,何以侈谈独立行使审判权。四是在物质装备上有保障,让公众在感官上感到法律的威严。要加强法院的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通过威严的法庭、优越的装备、规范的着装、庄重的仪表、威武的法警,用外在威慑的“气场”彰显审判权的力量。五是健全“法律人”协同机制。法官要与律师、立法者、法学界等法律界人士建立良性的关系,尤其是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能让不良律师损害法官的声誉。立法和法学研究要与司法实践协调一致,避免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中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现象,实现“法律人”在公正正义基础上协同合作,共同营造司法公信的小环境。六是加强法制宣传。中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缺乏法治信仰的社会,人民法院要优化司法环境,就要通过审判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尤其是党政机关要带头依法办事,在全社会建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好环境,为公正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压舱石”。对建立社会公正体系来讲,司法公正是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现在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人民法院不能过多将希望寄托在司法环境的太多和尽快的改善上,而应面对现实,从自身点滴工作抓起,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以公正为基石,以公平为保障,以公开为抓手,做到政治上高度自信,意识上高度自省、行动上高度自觉,追求上高度自强,以“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创造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公正行使审判权,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河北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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