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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后销售者可否要求生产者退货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3-07-02 11:10:09
【案情】 原、被告有多年的电筒经销关系, 2011年3月27日,经双方核定,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99700元,被告在原告打印的对账单上签名予以认可,因牵涉到2009年以前的残次电筒没有得到处理,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具“希望公司对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残次和需要处理的库存)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公司应收账款问题有妥善的解决办法”,此后,双方继续有交易往来,原告按被告所付的货款供货给被告,2011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汇款26000元后,原告没有发货给被告,双方酿成纠纷。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73700元;对被告要求退还货物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73700元;对被告要求退还货物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并按原购买价格折抵货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有多年的销售业务往来,双方经结算并由被告签字确认所欠原告货款金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3700元,应予支持。2009年3月以前对客户退回的残次电筒,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解决,因原告怠于处理的原因,使客户退回的残次电筒一直积压在原告仓库,被告反诉要求退回并按原进购价格折抵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综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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