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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29 09:33:08


    【案情】

    2011年7月18日,饶某(男)与姚某(女)经人介绍相识,7月20日两人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之时由饶某给付姚某家彩礼40000元。2011年10月9日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因两人发生争吵,被告姚某于2012年4月9日回娘家生活,直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期间双方一直处分居状态。2012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饶某与姚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为乡邻所接受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夫妻之实,故可以认定为有共同生活,该彩礼应不予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几天便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一起同居生活,且无证据表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普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我们认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以返还。

    彩礼是一方为了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就会实现,就不会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如果因种种原因没能结婚,赠与方就会以结婚的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在实践当中,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又或是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的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公平。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数月之久,双方由于矛盾不能继续生活,原告方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我们还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彼此双方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必要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以平衡各方利益。因此,结合案情实际,该彩礼应判令酌情返还为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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