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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盗窃失手后抗拒抓捕变抢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08 11:54:22


    本网讯(梁学峰 徐作军)  本是一起普通的“镊子党”盗窃案件,却因为被告人抗拒抓捕时的一顿拳脚,使得轻罪变重罪,轻刑变重刑。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赵军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4月1日18时左右,被告人赵军与李双俊二人(已判刑)吃过晚饭没事干,就商量着一起到街上“转转”(意为行窃),二人在出门前约定,由赵军出手“镊”取财物,李双俊骑车接应。随后二人即骑上李双俊姐姐的无牌照助力摩托车上路了,当二人转悠到市解放区学生路小学附近时,见被害人叶某正在路边弯腰修理自己的电动车座,赵军贼眼一瞄,看见叶某右上衣口袋里有名牌手机一个。赵军遂令李双俊向前行驶了20米左右停车接应,自己返回来贴近叶某意欲行窃。也是赵军“技术”不过关,其刚将手机“镊”出叶某口袋,即被叶某发现,叶某大喊抓贼。赵军攥住手机快跑几步跳上李双俊的助力摩托,想要快速逃离。叶某的大喊惊动了路人,此时,一个骑摩托车的行人洪某听到求助,赶紧驾车追了上去,在追出3、4公里后,将二被告追上,并挡住其去路,伸手将坐在车后的赵军一把拉了下来。李双俊见状,欲下车去救赵军,二被告仗着自己人多的优势,对洪某一顿拳脚,想要通过暴力逃避抓捕。但洪某仍死死抓住赵军不放,李双俊看到情况不妙,遂弃下同伴,独自驾车逃走。赵军被接到报警后赶来的警察和路边群众一起擒获,手机被当场追回。

    另查明,赵军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在伙同他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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