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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妻少夫”闹离婚 59岁“少夫”比老妻小13岁
发布时间:2013-08-19 16:36:00


    本网讯  72岁的妻子(原告)与59岁丈夫(被告)已经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30多年,清贫的日子可以一直相守,哪知道生活条件好了婚姻却走到了尽头。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老妻少夫”的离婚案,终审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梁荣一次性支付秦香香离婚后生活帮助人民币6万元。

  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4女1男,现均年满18周岁以上。从1996年起,被告(男方)离家外出谋取生活,原告(女方)仍然居住在老家。原告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被告在同乐镇上岗水库水尾种有一片杉木林,收入较高。2012年10月9日,原告以被告包养情人,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后,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三十年,生育的子女已长大成年,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原告没有提供财产的价格评估证据、房屋产权证书、购车和车辆入户等相关手续,同时,财产还涉及其他共有人利益,由原告另案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无充分证据证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期在外做生意,原告一直照顾家庭,抚养子女成人。现原告年老体弱、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故离婚后被上诉人理应给予上诉人生活经济帮助。根据原告目前的生活情况,法院判决由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6万元生活帮助。(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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