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舒峰 曹永清)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是却有人不但酒后开车,且无证驾驶。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辛庆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辛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桥车在320国道从万载县城往上高县城方向行驶,车上载有受害人李梅。当车行至万载县粮食储备库前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花圃隔离带,受害人李梅被甩出车外,经鉴定,受害人李梅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辛庆下车搜寻李梅,并拨打了120电话。经鉴定,被送检的被告人辛庆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56.94 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辛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辛请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并赔偿给受害人李梅人民币27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辛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受害人,并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