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品) 对自己合法承包的山林林木进行砍伐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这一正当要求却因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阻拦而无法进行,甚至还发生了伤人毁物的严重后果。7月30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山林承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黄江所在村屯与受害人陆敬等人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陆敬等人合法的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人黄江所在村屯认为这起承包山林纠纷还没有处理好,为维护本村和自身的利益,当得知受害方于2012年9月22日上山砍伐林木时,被告人黄江就伙同黄寿、黄断(均另案处理)等村民持自制长矛、汽油等工具上山,被告人黄江砸坏了多功能农用车一辆,放火烧毁一辆价值人民32000元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男装摩托车和一台油锯,并打伤被害人陆才致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江在陆敬等人承包期限内雇请被害人陆才等人砍伐其承包种植的林木时,参与破坏了陆敬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黄江在参与破坏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江犯破坏生活经营罪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内量刑;被告人黄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波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被告人黄江如实供述在破坏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