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金玉 蒋金竹) 九零后青年上街与好友聚餐,在无驾驶证且饮酒过量之后驾车搭载好友回家半路撞车好友受伤。8月1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被告人当庭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
2012年9月7日,何杰与来自不同乡镇的朋友相约上街聚餐,在大量饮酒朋友散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本村屯好友何江沿六寨至月里公路六寨往月里方向行驶,21时50分时,适有对方由杨华驾驶的桂M37xxx号车相遇,由于何杰驾车在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杰、何江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华、何江不负该事故责任。何江因此次事故造成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165元,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官组织调解,被告何杰认识到自己不应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过后驾驶车辆更不应该搭人,这是对自己对别人生命的不负责,积极承认错误。在原告何江受伤住院后,被告何杰的家人也主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得到了原告的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何杰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至此该案圆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