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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责的从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8-19 11:13:33


    【案情】

    张某赌博输钱,想找点容易钱来做扳本的赌资,找到其朋友李某。李某给他出了个主意,让张某到租车行先租一辆车,然后拿车跟人抵押借款,并为张某介绍了王先生作为借款人。2013年5月,张某依计行事,果然得手,但所得借款均用于赌博挥霍,无法偿还。不久,事情败露,张某、李某二人被公安局抓获,租来的轿车也被追回。张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李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王先生知道找张某还钱很困难,请问,他可以找李某还钱吗,李某是否是适格的民事诉讼的被告?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可作为适格的被告,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是适格的被告,王先生不能向李某主张还款义务。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双方是张某和李先生,李某仅仅是介绍人,也不是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因此,李某跟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需为张某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是适格的被告,王先生可以基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向李某主张返还义务。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时主犯,李某是从犯,只是李某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对整个犯罪事件不承担责任。王先生的钱款被骗,李某也脱不了法律上的干系,因此,王先生有权向李某主张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王先生可以向李某主张还款义务。

    第一、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表面上不必为张某的“张某”的借款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和王先生的抵押借款中充当的角色是介绍人,与王先生不构成民法上的合同关系,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表明上不必为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李某是诈骗罪的从犯,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实际上,在张某向王先生借款的事件中,李某尽管不具备合同角色,但却是整个事件中不可缺少的“介绍人”,是本案中的诈骗罪的从犯,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李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李某对诈骗罪不负责,而是说李某对诈骗罪构成从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并不等于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王先生可以向张、李二人主张侵权赔偿。在民法看来,张、李二人构成对王先生的财产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可以向张、李二人主张承担侵权责任,向李某一人主张的,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

    综上,李某是适格的民事被告,依法应当为王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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