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合勇 )
已有二十几年驾龄客车司机黄石,在返家途中因车速过快而将人撞伤。2012年7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89.3元。
2012年2月6日下午,客车司机黄石送走了最后一车旅客便驾车返家。归途中正值傍晚时分,劳累了一天的黄石想早点到家休息,更是归心似箭,又见路上行人稀少便不知不觉加大了油门加速,放松了警惕。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与驾驶两轮摩托车迎面而来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33740.86元。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黄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海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意见不一,原告即一纸诉状把被告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被告黄石辩称,因我所驾驶的车辆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黄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黄石驾驶的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部分才由原告与被告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其责任。由于本案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被告黄石不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