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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泡猪粪引发命案 父子俩各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2-08-09 11:11:45


     本网讯(通讯员 陈浩 )   一泡猪粪,价值几何?但是就是因为这价值微小的一泡猪粪引发了一场命案。河南省泌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0年元月23日下午,余四担着粪挑经过张三家门前,余四未经张三同意,偷铲张三家门前的猪粪,被张三发现并发生争吵,余四之子余五随即赶到现场,又因走路与张三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余四的儿子余五用刀子刺中了张三的后背,张远中负伤走到村边路上时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张远中系生前被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部破裂造成急速大量出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因为在厮打中,余四拉住张三双手,参与厮打,是共同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从犯。2000年6月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四有期徒刑十一年。但是,其子余五却在案发当日即潜逃,逍遥法外。他先后坐车到北京、河北、山东等地打工,害怕公安机关发现,其间还睡过树林,可谓餐风露宿,惶惶不可终日。2003年2月20日,余五只身来到广东省阳江市,用捡来的一个叫李某的身份证在桑拿店打工,后又用一个叫蒋某的身份证开摩的拉客,掩盖身份,时间久了,和一个苏姓女子同居生子,落脚到酒店打工。就这样余五担惊受怕的逃亡了11年。

    2011年12月15日,根据泌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提供的线索,在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在余五的出租屋内将余五缉拿归案。

    此案件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国五在余四的帮助下持刀将张三刺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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