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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坐中巴伺机抢劫 从犯投案立功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11 15:29:05


     本网讯(通讯员 周宏荣 陈代辉)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张某因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被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1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受同案人李某波(已判刑)之邀,伙同周某、苏某(均已判刑)乘坐安乡县城关镇至六角尾的湘J910**中巴车伺机作案。当中巴车行至安康乡向阳村路段时李某波率先对乘客李某拳打脚踢并要其交出财物,张某、周某、苏某亦上前协助对李某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660元、黄金戒指一枚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张某等四人作案后逃至常德市,手机及黄金戒指由张某和苏某销赃得款1642元,所获现金及销赃款由四人各分得500元,余款被其共同挥霍。同年11月7日,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700元;被害人李某头部及左眼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2011年11月17日,张某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北河口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2012年4月27日,张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该案是共同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使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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