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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以未收回转让费拒不腾房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3 10:24:58


    本网讯(吴聚川)  租赁期限届满,房东通知不再续签,并留了一个月时间另找房屋。但承租方以房东应返还转让费8000元为由拒不搬出。8月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连锋民返还租赁原告李先军位于南乐县昌州路北侧的门面房一间。

    被告连锋民自2005年4月1日开始租赁李先军门面房一间至2013年3月31日。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2012年4月1日,租赁期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合同主要约定租金为10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若连锋民自愿装修,所需费用由连锋民自负,租赁到期后,李先军不支付连锋民装修所花费用,若下年更换租户,连锋民不得因自己装修阻碍李先军转让或给新租户增收装修费用,连锋民不能私自转让、转租,待不租用后交还李先军。2012年9月李先军通知连锋民不再续签合同,并同意合同到期后延期一个月。连锋民付给李先军延期一个月租金1300元,没有续签合同。连锋民称开始租赁时向上一租户交有转让费8000元,以未得到转让金为由拒绝返还李先军房屋,经李先军多次催要未果,李先军起诉至法院,要求连锋民返还李先军房屋一间。

    审理过程中,李先军放弃要求连锋民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李先军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连锋民不再续签合同,且合同到期后给连锋民留有期限一个月,连锋民应当返还李先军租赁房屋,故李先军要求连锋民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连锋民不能私自转让、转租,连锋民以未得到转让费为由拒绝返还李先军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李先军放弃要求连锋民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800元,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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