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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衣护理受损,出租场地的商厦是否共同担责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8-14 14:53:21


    【案情】

    2012年11月,桂林市民陈某将其六年前在香港购买的一件意大利某品牌的皮大衣(当时的价格3万港币)拿到桂林某商厦的某皮具公司开办的皮具护理中心进行全衣清洗护理,收费600元人民币。2013年1月,陈某领取皮大衣时发现,经护理后的皮衣已经严重萎缩变形,无法使用。陈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皮具护理中心不同意赔偿皮衣损失,仅同意按照清洗护理费的两倍即1200元作为补偿。陈某向桂林某商厦反映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某皮具公司、桂林某商厦请求判令赔偿损失2万元人民币。

    【分歧】

    在审查中,对某皮具公司作为被告无异议,但对于桂林某商厦是否应成为被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仅与某皮具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与桂林某商厦无合同关系,故桂林某商厦不应成为本纠纷的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与某皮具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桂林某商厦为皮具公司的经营提供了场地,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陈某要求商厦同时作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应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纠纷中涉及消费者在商厦消费时产生争议的解决问题。首先,陈某与某皮具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本纠纷中,某皮具公司收到陈某的皮大衣并承诺提供清洗护理服务,同时收取护理费,这表明双方形成了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皮具公司的护理不当,造成陈某皮衣的损坏,陈某起诉某皮具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该起诉应当受理。其次,某皮具公司所开办的皮具护理中心,并未进行工商登记,该中心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的单位即某皮具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纠纷中,桂林某商厦为某皮具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场地,类似于上述法条中的柜台出租的情形。因此,陈某作为在商厦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厦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考虑到桂林某商厦对某皮具公司在其场地开展经营活动中审查不严,允许其未经过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皮具护理中心开展业务,也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陈某为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同时起诉某皮具公司和桂林某商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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