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受让后亏损引纷争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08-08 10:33:38
本网讯(任自强) 原指望从别人手里买下木板加工厂挣钱,没想到反而亏了20万元,不但转让款还不上,合伙人也要闹着退伙。8月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王大山支付原告苗人和等五人现金48000元及利息。被告张余庆负连带责任。被告张余庆支付原告苗人和等五人现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大山负连带责任。 苗人和等五人与被告张余庆曾共同经营木板加工厂,2012年2月4日,苗人和代表木板加工厂,与被告张余庆、王大山签订了木板加工厂的转让协议,约定设备价值19万元,剩余的原料、配件、半成品及办公用品另行约定价格。被告预付押金2万元,2012年2月2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视为违约,违约预付押金作废。转让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对剩余原料、配件、半成品及办公用品连同设备共计作价28.8万元。被告张余庆预付了2万元押金,被告王大山共给付原告20万元。2012年2月29日,被告王大山为原告出具4.8万元的欠据一支,并注明该款于3月15日前付清。另外2万元被告张余庆自认担保偿还。 此外,苗人和等五人还诉称,在原被告交接设备时,有原告的7件成品板存放在被告的厂房内,每件50张,每张120元,共计4.2万元。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8万元,返还成品木板7件,或折价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大山辩称,在签订协议时原告承诺做木板生意能盈利,并负责保证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但被告并未做到,致使原告生产两个月亏损20万元,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应返还被告支付的设备款。另外,原告主张的7件成品板不存在,被告根本没有见到。被告王大山、张余庆是合伙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余庆辩称,双方不是合伙关系,其已经退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木板厂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王大山辩称合同无效,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价款,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签订转让协议时,二被告均认可系合伙关系。转让后,被告张余庆辩称已退伙,但被告王大山不认可,被告张余庆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因此二被告对欠原告剩余价款的清偿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王大山向原告出具了4.8万元的欠据,并注明3月15日前付清,是被告王大山就付款事项向原告发出了新的要约,原告接受了该欠据,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王大山的新要约作出了承诺。因此被告王大山应在2012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4.8万元,被告张余庆作为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剩余的2万元,被告张余庆承诺王大山不付由自己支付,现被告王大山未表示同意支付该2万元,因此被告张余庆应按照承诺支付原告2万元,付款日期应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算起,被告王大山作为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7件成品板放在了木板加工厂库房,被告王大山不认可,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没有记载,转让后也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被告接收了该物品。原告提供的证人对成品板存放地点、数量、规格均表示有不清楚的地方,且证人均未参与交接。对动产的占有以交付为准,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7件成品板放在了木板加工厂并交付给了被告王大山,故对该事实无法认定,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