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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连带责任如何分担
作者:刘飞   发布时间:2013-07-01 11:52:28


    [案情]

    被告杨某和妻子李某共同承包了挂靠在原告枣庄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经营客运。双方约定:该客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原告每月收取2000余元的费用,用于交纳线路使用费、客运基金及营运费等,在经营期间若发生事故及其他情况,由原告出面解决,费用由被告负担。2005年10月9日,被告杨某驾驶该客车运营时将案外人徐某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后经某法院二审判决,杨某和李某赔偿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原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告支付了赔偿7万余元,原告支付赔偿款180000元。后双方因付款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垫付的上述赔偿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双方的责任分担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二审判决负有赔偿义务的主体是二被告,二被告没有积极主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才导致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其有权向二被告进行追偿,被告应偿还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故此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此,不应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侵权人承担重要方式。

连带责任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理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2.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保护得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除被告杨某因驾驶车辆对案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外,车辆被挂靠单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杨某所拥有的客车对外以被挂靠人(原告)的名义经营,被挂靠人每月收取挂靠人(被告)2000余元的费用,实际上是收取了管理费用,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原则,法院判决被挂靠人(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的规定,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1.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将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能够体现公平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2.对原因力进行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原因力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方面,特别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况,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行比较,所起的作用大的,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反之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是相当的,在此情况下应当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清偿了全部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还。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作出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权在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能保障保障连带责任人内部合理分担风险。通过行使追偿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也未完成了角色的转化,从对外以侵权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转化为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公平分担损失。行使追偿权权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支付了超出了自己的赔偿数额,没有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则不能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义务为25万余元,被告杨某和李某夫妻二人仅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原告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履行了180000元赔偿义务,显然,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原告作为车辆挂靠单位,收取二被告的管理费用,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其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是此种过错对于被告杨某而言较小而已。且本案不存在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问题,不能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综合整个案情分析,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也就是说原告自身在承担30%赔偿责任后,才有权向二被告追权。故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180000元不能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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