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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出具借条承诺还款如何定性?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22 09:23:58


    【案情】

    姚某参加朋友兰某的乔迁之喜酒宴,不料碰见了朱某。朱某与姚某有生意往来,但是由于最近姚某生意周转不灵,故欠下了朱某一笔货款1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朱某。现还款期已过,朱某多次找姚某还钱,姚某不是推辞就是避而不见。现朱某碰个正着,遂要求姚某还钱,开始争吵,兰某见状,赶紧劝阻,并答应代姚某还钱,出具了欠条给朱某。兰某承诺的还款期也到了,可是兰某反悔拒绝还款,朱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兰某还款。

    【分歧】

    兰某是否有权拒绝还款给朱某?

    第一种意见认为,兰某有权拒绝还款给朱某。因为,兰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兰某只是基于当时的情况,答应代为还款,可以理解为代理还款,兰某只是姚某的代理人,姚某才是真正的债务人,朱某只能向姚某要求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兰某无权拒绝还款给朱某。兰某答应代姚某还款给朱某,并出具了欠条,应该理解为兰某是姚某与朱某之间欠款的保证人,其作为保证人,应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案中,兰某自愿承担债务,作为债权人的朱某也接受了兰某的欠条,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也同意该欠款的转让。

    其次,兰某答应代姚某还款,虽然兰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欠条不一定都是基于借贷关系,以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而认为欠条无效是不正确的。此处可以理解为兰某为此笔借款作了担保,保证会还款给朱某。兰某对于此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无权拒绝还款给朱某。

    综上所述,兰某无权拒绝还款给朱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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