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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瘾君子强制戒毒期间交待盗窃事实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8-06 10:56:19


    本网讯(王莉 杨冬妮)  一瘾君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决。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天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陈天明的违法所得1100元,发还失主陆庆灰。

    为筹资吸毒,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陈天明、梁少勇(另案处理)经密谋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三水铝刨板厂一宿舍内盗走陆庆灰的人民币1100元和一台电磁炉。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陈天明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本案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天明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本案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明为筹资吸毒而犯罪,应从严惩处。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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