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国红) 仗义为朋友签名借款,朋友届时未还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8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平应偿还原告新干县某银行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
李明与被告刘平系朋友关系。2011年,李明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银行借款,但因其在银行存在不良记录无法以其本人名义借款,为此李明遂找到被告刘平要求以其的名义借款,并承诺:“一定按时归还借款,不会给被告造成任何困扰”,被告刘平表示同意。2011年3月10日,被告刘平以开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9000元,月息为7.38‰,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9日。借款一审批下来,李明当即支取了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才得知李明并未及时归还借款。此后,被告刘平多次要求李明偿还借款,但均未果。而被告因生活困难,亦无能力偿还该笔借款。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该案中,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给付贷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刘平借款后未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其应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至于被告刘平辩称其贷款是为李明借款,且钱由李明支取,则应由李明偿还,属另一法律关系,该案不予一并处理。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