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维) 自助银行的推出是社会先进技术的体现,为银行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经营环境和条件,更为银行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机会和空间,然而这也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了挑战。2013年8月8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法分子利用银行门禁系统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密码至储户存款丢失的纠纷。
2013年6月26日晚上8时左右,储户赵祥拿着自己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沙河支行的银联卡到九江银行沙河支行的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在该自助银行门禁上,看到一个装置,上面写着提示语: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赵祥遂按该提示刷卡并输入密码,但自助银行门没有打开,赵祥遂离开。2013年6月28日,赵祥在某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其所持的农行银联卡资金于6月27日被人提取现金1万元,后赵祥将发卡行农行沙河支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祥所持的农行沙河支行借记卡,是一种合同凭证,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农行沙河支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应承担严格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其与九江银行沙河支行均为全国银联卡组织成员,在本案中,两银行之间应为代理关系。赵祥被盗取信息和密码的九江银行沙河支行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也没有风险提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储户无法识别被犯罪分子在门禁系统上安装的盗码器,以致造成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丢失。显然在此储蓄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农行沙河支行未能及时督促其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而原告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被告未对门禁系统操作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装置,难以识别是犯罪分子所为。赵祥的借记卡和密码并未丢失也没有交由他人,且赵祥发现存款被盗后马上报警并采取了措施,故在此次存款被盗中不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沙河支行在十日内给付赵祥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