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婷 邓志勇) 江西省吉水某中学学生在课间玩叠凳子时,因四只叠起的钢制凳子不慎倒塌砸伤同学引发纠纷。8月1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学校赔偿4万余元,被告肖勇的监护人肖水根、曾菊妹赔偿2万余元。
原告王小军与被告肖勇是同班同学,原告王小军坐在被告肖勇的正后方。2012年10月16日,肖勇在教室玩叠凳子,在同时举起四只叠起的钢质凳子过程中,凳子倒塌不慎砸中王小军的后背。受伤后,王小军先后到吉水县中医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原告王小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九级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校负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但被告某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被告肖磊具有危险性的叠凳子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肖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其监护人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已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原告王小军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对原告受伤,被告某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的监护人肖水根、曾菊妹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