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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责任认定存瑕疵 法院判决医院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3-08-13 10:43:59
本网讯(蔡军如) 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定案的的依据,存在瑕疵的部分,法院可以依法不予认定。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万载县某医院承担原告张桂招全部的赔偿费用:护理费11140元、交通费284元、误工费57548.67元、残疾赔偿金4410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营养费1950元、鉴定费1000元、床位租用费420元,共计129571.4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原告在被告处检查发现患有子宫肌瘤,需行手术。2010年5月17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因对手术指针把握不严,术中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子宫穿孔、肠穿孔。原告肠穿孔后,被告发现不及时(手术后四天才被确诊),导致弥漫性腹膜炎、肠坏死,最终切除小肠55cm。2012年3月2日,江西省宜春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由患者承担次要责任),但该鉴定报告中未说明需由患者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鉴定人员也未到庭就此事项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庭审中原、被告对医疗事故等级无异于,原告对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春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及等级认定双方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鉴定结论中没有说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具体过错,叙述的全部是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本次医疗事故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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