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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亲戚借贷7200元 多年索要仅讨回400元
发布时间:2013-08-13 10:28:18


    本网讯(陈宏飞)  1991年至1995年,先后贷出7200元,但仅靠个人力量索要,尽管是远门亲戚,但20年过去了,仅讨回400元。8月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赵平德偿还原告王志健借款本金6800元。

    1991年3月13日至1995年5月3日,赵平德从王志健处先后贷款7200元,并由他人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但让王志健始料不及的是,他多次向赵平德催要,赵平德才分别于2011年、2012年偿还200元。最终,王志健终于选择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被告李赵平德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向其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赵平德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在借贷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赵平德主张权利,被告赵平德分别于2011年、2012年偿还部分借款,下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当庭放弃被告偿还本案借款利息,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期间,原告应在被告赵平德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告赵平德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原告要求保证人与被告赵平德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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