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离婚时夫妻债务未处理 离婚后双方平均分担
发布时间:2013-08-14 15:53:50


    本网讯(叶青华)  按理说夫妻离婚时法院应将小孩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一并解决,以免日后劳燕分飞的昔日情人再生事端。但对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时未确定或者无法无法确定,那么夫妻一方在债务确定后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匡某英诉被告郭某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被告郭某建同意承担离婚前原告的合伙债务50000元中的一半即25000元。

    原、被告因感情破裂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1年9月5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与双方离婚,但对原告当时的合伙债务认为未确定应承担的份额,为此保留离婚后另行起诉的权利。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合伙债务经清算后应承担份额确定为50000元。 因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离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承担,由于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合伙出现亏损,但未得到清算,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没有得到确定,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提到了该合伙债务,保留了原告另行起诉的权利。通过对被告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被告表示愿意调解,并承担50000元合伙债务中的一半即25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