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罗祥对) 一个来自美丽的丽江市,一个是龙头山的小伙,二人在外打工时相遇,一见钟情后迅速在一起生活,并有了一个孩子,但是这对夫妻却在孩子2岁的时候毅然选择了离婚。这离婚协议一签,最受伤的一定是孩子。2013年8月5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结这起离婚案。
本案原告夏开兰与被告王友碧于2010年10月认识,二人认识仅仅十多天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11年9月28日补办结婚证,长子王林2011年9月13日出生,由于婚前不了解,草率同居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此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认为两人的结合过于冲动,其实互相之间根本不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大,生活习惯也南辕北辙。婚后两人完全没有办法相处,家庭常常处在争吵中,自己也同意离婚,认为分开生活对双方都是更好的选择,但是自己想要抚养孩子,但原告认为现在孩子还小还是与自己生活比较有益。
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原告夏开兰与被告王友碧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夏开兰与被告王友碧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林(2011年9月13日生)由原告夏开兰抚养,被告王友碧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7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定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三、婚姻关系存续间的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表示自愿放弃,归孩子王林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间的的债权或债务各自经手的由享有或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