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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居深山成婚配 妻子嫌弃终离婚
发布时间:2013-08-07 15:43:13


    本网讯(周勤 郭杰)  一被告家住南召县大山深处,由于家庭贫困,娶妻困难。在媒人的大力撮合下,成婚并生育了女儿之后,其妻子终究过不惯深山贫困生活,而离家出走十五年杳无音信。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谢付海与被告李加玲离婚;未成年女儿谢妞妞随原告谢付海生活。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在南召县乔端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5月生育女儿谢妞妞。婚后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矛盾,经常生气。1998年,被告李加玲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谢付海多处寻找无果。被告李加玲外出期间,未成年女儿谢妞妞随原告谢付海生活。15年后,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状中称,原告家贫,婚后遭到被告的嫌弃,二人为此常生气。1998年,被告李加玲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与被告离婚,未成年女儿谢妞妞随原告谢付海生活。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但共同生活中,为琐事生气分居。夫妻互不尽义务,现原告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谢付海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未成年女儿谢妞妞可仍随原告谢付海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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