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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女友开心男子抢夺 未留住女友自己入狱
发布时间:2013-07-03 09:08:23


    本网讯(谷原忠)  没钱,女友想分离,为取悦女友,留住女友,便采取抢夺他人财产来供奉女友,结果自己入狱女友远离,爱消散。2013年7月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夺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庚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陈庚在网上认识一名未婚女孩子小莉,并建立恋爱关系。但由于小莉嫌弃被告人陈庚穷困,而未答应与其结婚。2013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庚再次向小莉求婚,结果再次遭到拒绝,并提出分手。为挽留女友,其到处找工作挣钱,但因没有特殊能力而未找到合适的工作。2013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庚在虎林市西岗街道一胡同里,看见一挎包的单身妇女刘玲路过,且周围无人。顿时起歹意,于是趁其不备,抢夺其挎包,并迅速逃跑。事后发现包内有现金2500元、一个价值4200元的手机,一块价值9600元的手表、一个钱包,一个钥匙包。

    抢夺成功后,被告人陈庚立即打电话给女友小莉,请女友小莉吃饭,并把盗来的手表、钱包,钥匙包等物品送给其女友,告诉这些物品是其朋友或同事送的,顿时女友非常开心,并当即表示愿意继续做其女友。

    被抢夺后,被害人刘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监控以及其它技术性措施,锁定系被告人陈庚所为。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陈庚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抢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刑事拘留后,其女友小莉拒绝看望被告人陈庚,并表示不可能再接纳被告人陈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庚犯抢夺罪的事实和性质,属于数额巨大,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返赃;系初犯。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陈庚作出有期徒刑加罚金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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