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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侧翻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03 14:48:25
本网讯(徐剑 夏燕) 7月3日上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了被告人张峰危险驾驶罪案,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以来,丰城法院宣判的首例该类案件。 2013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峰在丰城董家镇格村朋友家喝酒。酒后,被告人张峰驾驶一辆五菱小车,载上两朋友邹合华、白鹏回丰城市董家集镇。当行至京山村旁时,由于车速较快,急刹车时,该车发生侧翻。途经此地公安民警见状,进行施救,发现司机即被告人张峰醉酒。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峰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2.50毫克∕100毫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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