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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押金宅基证作废 镇政府行政决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3-08-08 15:37:43


    本网讯(任自强)  与他人产生宅基纠纷,拿出宅基证明时,镇政府通知需缴纳鉴定押金,由于拒绝缴纳,结果宅基证被撤销。这一行为由于没有合法依据,被法院撤销。8月8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纠纷,依法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争议处理决定书。

    高石军与高勇印争议的土地在高石军现居住的宅基以西,该争议的土地上原栽有树木。高石军持有该争议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证。 2008年12月,高勇印将宅基地上树刨掉而引起纠纷,高勇印申请确权。镇政府在调查处理期间,高石军以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交了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但不同意镇政府要求自己缴纳押金对宅基地使用证鉴定。2010年12月30日,镇政府以高勇印对该争议土地连续使用30年为由,作出“争议土地归高勇印使用”的土地使用争议处理决定。高石军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镇政府以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1年5月13日撤销了决定,高石军撤回了复议申请。同年8月3日,镇政府以高石军拒不出示宅基证原件不同意做鉴定为由,作出土地使用争议处理决定,决定争议土地归高勇印使用。2011年8月26日,高石军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高石军向复议机关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对复议机关提出的鉴定该宅基证的建议,镇政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城关镇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争议处理决定书。高石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法院依据高勇印申请对高石军《宅基地使用证》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2年6月8日答复“其上字远远已失去形成时间鉴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镇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及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在镇政府处理该争议时,复议机关复议时,高石军已向镇政府及复议机关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提供了复印件,且该宅基证上加盖有镇政府及复议机关的印章。镇政府及复议机关对高石军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是明知的。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镇政府对否定高石军持有的宅基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镇政府要求高石军提供宅基证原件符合法律规定,但因鉴定该宅基证要求高石军缴纳押金无法律依据。镇政府及高勇印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否定高石军持有的宅基证。因此,镇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争议处理决定的依据与高石军提供的证据有矛盾、冲突。在没有证据否定高石军持有的宅基证的情况下,镇政府作出了与高石军持有的宅基证相互矛盾的行政处理决定,致使在同一处土地上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确权证明,因此,镇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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