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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作者:赵霞 彭微   发布时间:2013-07-17 10:34:52


    【案情】

    2007年2月关某与徐某登记结婚,次年8月两人产下一子,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关某越发觉得小孩长得跟自己相差甚远,便产生怀疑。2012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关某在医院体检发现自己并无生育能力,于是更加怀疑这个孩子非自己所亲生。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做亲子鉴定,徐某不同意。

    【分歧】

    法院是否应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本案当中,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法院不应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据此,关某与徐某的孩子已经超过3岁并且关某有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证明,有合理理由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因此法院应该同意关某要求亲子鉴定的申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亲子鉴定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由于亲子鉴定鉴定样本的采集需取自当事人本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法院在批准亲子鉴定申请时,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和原则,亲子鉴定的实施也必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其必要性的体现。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在本案当中,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不能强制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关某并不能当然的仅仅依靠最高院的这一条规定要求做亲子鉴定。从严掌握要求申请亲子鉴定方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长期两地夫妻分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事实。只有对这些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分析,按逻辑推理形成合理怀疑,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因此这些证据也是构成进行亲子鉴定的辅助性渊源,这样才可以有效防止亲子鉴定被当事人不加选择地滥用。关某有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证明这一证据,但是这一证据是在孩子出生后9年才有的,不能证明在9年前关某就无生育能力。其所提供的证据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还不够完整全面。

    3、亲子鉴定是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在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因此,在亲子关系的确认方面可以从法律上寻求一种补救措施,即推定规则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直接进行事实上的推定,本案中,关某提供了自己无生育能力的证明,而徐某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关某对亲子关系的怀疑,可以推定关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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