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金勇) 辛辛苦苦工作在单位工作十几年,突然收到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然而令原告最不可理解的是自己根本就没有与单位签订过任何合同,怎么会发生合同到期的事情,而且单位还不进行任何赔偿。在了解情况后才发现原来是同事帮自己代签的合同。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春晓1992年12月挂靠招工指标在某机械厂,厂方并未安排工作。原告张春晓1999年被招聘为保险公司勤杂人员,先后从事办公室行政以及内勤工作,每月固定工资为500元。在原告张春晓工作期间,被告保险公司一直未与原告张春晓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原告张春晓缴纳社会保险。而后政府下文规定,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因原告在此期间外出学习,故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被告告知原告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原告感到奇怪,因为他在这个公司工作这么多年,从来没与单位签过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被告将事情经过告知原告,当时原告并不在公司,所以就由公司人员代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认为代签合同无效,在申请仲裁未被支持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代签合同无效,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未知晓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替原告代签合同,且没有得到原告的许可,这视为原告对代签合同的拒绝追认,同时原告自始并不知晓自己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因此认为代签合同是无效的合理合法,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