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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作者:康宽梁    发布时间:2013-07-08 10:46:13


    案例

    2012年3月李霞受聘于万安县金元建筑公司一家从事文秘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签李霞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第8条约定:“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3月,李霞与男友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后请假15日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公司得知后,遂以违约为由,提前解雇了李霞,并克扣了婚假期间工资1200元。李霞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遂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支持了李霞部分诉求,李霞仍然不服,最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2014年3月;支付婚假期间应得工资1200元。

    裁判 “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劳动合同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为无效条款,经法院审理,作出了责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婚假期间工资1200元的判决。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与何人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该劳动合同中有关“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不许结婚”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该条款是违法的无效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与李霞签订的劳动合同尽管表面上看李霞是自愿的,但一个合同要生效除了要符合合同双方自愿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内容合法的要求,否则涉及违法的内容无效,对合同双方无拘束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李霞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除第八条因违法而无效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李霞都必须遵照执行,否则构成违约。据此李霞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不得拒绝。在当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还存在与禁止结婚条款相类似的 “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这些都侵犯了职工的法定权利,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规定而无效的条款。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当属无效。但限制结婚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执行,李霞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到期理由正当,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履行。法院作出责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2014年3月并支付婚假期间应得工资1200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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