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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迟交房自愿付27位购房违约金4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4-23 15:53:34


     本网讯(黄俊 黄琴芳)   4月22日,广西贺州市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八步区人民法院27份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逐一严严实实地盖上了该公司的印章,这意味着该院审理的64个商品房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该64个系列案中的27个,已经圆满调解结案。

  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原告廖雪佳等64位购房者先后与被告贺州市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被告开发的德兴花园其中的64套商品房分别出卖给原告廖雪佳等64位购房者,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前,然而,实际交房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逾期交房8个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总额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由于被告未同意向64位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而引起纠纷,64位购房者分别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共计约100万元。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根据对小户型市场需求调查及德兴花园项目的实际情况,满足购房户对小户型的需求,拟对面积164平方米、156平方米的大户型进行调整,并于2011年6月18日向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调整部分户型,住建委于2011年8月3日批复,同意被告部分调整户型。因此,凡在2011年8月3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被告延长工期即延期交房240天的不属于违约。但在2011年8月4日后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交房时间仍为2011年11月30日前,本系列案中有27个案件属于此类情况,被告确实存在违约情形。

  由于该系列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标的额大,且所有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所购商品房。判决容易,纠纷难化。如何妥善化解纠纷,权衡、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系列案极大程度地考验着法官的业务素养和智慧。

  庭审后,法官未急于下判。首先,在细致地查阅了案卷后,耐心给被告公司的管理层人员释法明理,并指出被告公司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以及今后预防方法,使被告公司认识到自己在合同管理以及对管理人员工作上存在明显失误,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其次,向原告释明诉讼请求中合法以及不合法的情形,使原告对自己的预期合法利益有更清楚的认识。

  经过法官的努力,其中的27位购房者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签订调解协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该27位购房者的违约金共40多万元,27位原告自愿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4月22日,在领取调解书后,被告方由衷地感叹到:“通过此类案件,法官给我们上了一堂实用并且印象深刻的法律课,使我们明白了在业务上存在漏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懂得了全面加强管理是何等重要。今天我们支付27位原告的违约金40多万元,公司是受到不小损失,但能以此为鉴,避免今后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就当是交学费也值了!”原告代理人说:“这些案件的27位原告最初都对调解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法官们还是耐心的给调解好了,这样原告方就能更顺利地拿到违约金了,27位原告对这样的结果很满意,也让其余37案的原告看到了希望。”

  目前,该系列案的另外37个案件,原、被告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之中,有望全部调解结案。此27个案件的调结,妥善化解了矛盾,使各方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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