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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长为农户垫付水费应以谁为被告追偿
作者:叶青华   发布时间:2013-07-12 08:59:42


    【案情】

    洪章军系某村村民,1998年元月至2008年年底一直担任该村村小组长一职。每年村小组有一个任务就是向农户收取田苗灌溉水费,然后由村里统一逐级上交。1998年至2007年的水费村民能自愿主动上交,但从2008年开始大部分村民表示不会再交水费,于是村里跟组里商议后由村小组长先行垫付,再由村小组长向组里报账得回该款项。2008年村小组长洪章军为组里村民垫付了1985元水费,后来换届后其不再任组长一职,由洪敏华接任组长职务。按惯例,往后的每年组里均没有向村民收取过水费,都是由村小组长先垫付,再向组里报。由于换届的原因,原村小组长洪章军在2008年为组里垫付的1985元水费一直未得到报账,为此洪章军多次找到村小组要求追偿该水费,但均被现任村小组长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 洪章军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追偿垫付的1985元水费。

    【分歧】

    洪章军不再担任组长一职,不管是为村小组垫付,还是为村民预交的1985元水费理应得回。但是本案应以谁为被告?是以村小组为被告行使追偿权,还是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村民要求偿还垫付的水费?此焦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村民为被告,因为以前一直都是由组长向村民收取后再上交。2008年的水费虽然是原组长先预交的,但事后可以要求村民偿还垫付的相关水费。简而言之,原组长洪章军代交水费的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故本案应以村民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村小组为被告。理由在于从2008年开始村民均不再交纳水费,都是由村小组统一出,垫付水费的行为与村民根本不搭架。同时按照往后的惯例,都是由村小组长先行垫付,然后由村小组长持票据向村小组报账。但由于换届的原因导致原村小组长垫付的1985元水费无法得回,此款理应向组里要回,为此本案应以村小组为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也即应以村小组为被告进行诉讼。理由在于:

    首先,原村小组长洪章军垫付水费的行为与村民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答案是否定的。1998年至2007年间,虽然是村小组长洪章军为村民先行垫付水费,然后在向村民收取,在这个时间段里原村小组长洪章军代收和垫付水费的行为与村民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关系;但2008年村民明确表示不会交纳水费,村委会和村小组经过商议后表示由村小组长先行垫付,也就说明不再向村民收取水费了,这点从后面的水费收取情况可以得到印证。所以从2008年开始,村民不用再交纳水费,村小组长的垫付行为与村民无关,更谈不上无因管理的关系。

    其次,原组长洪章军垫付水费后,是向组里要求报账还是向村委会报账?答案也很明确,虽然在2008年以前没有出现过向谁报账的问题,但在2008年村民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水费开始,村委会便与村小组商议了此事,即由垫付人向组里报账得回,这点从往后几年的惯例中也可以找到答案。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原组长洪章军索要垫付水费1985元,应以村小组为被告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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